案情简介:2023年7月11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分厂一段
除尘器排气口存在冒红烟现象,执法人员立即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对该排放口进行监测,2023年7月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排放口颗粒物大于50mg/m3,超《黄金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8-2021)排放标准4倍以上(颗粒物排放标准为10mg/m³)。
查处情况:该公司二分厂一段除尘器排气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过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二分厂一段除尘器排气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的行为处63.6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除尘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仅会污染环境,对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而且也会对企业的形象和经济效益产生大的不利影响。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政策,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遵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规定。